2024年5月,田某为求婚定制了一枚独一无二的戒指,花费1000多元购买设计版权,并支付3000多元制作费用。求婚成功后,田某发现首饰制作公司员工在朋友圈发布的广告视频中,展示的戒指与自己定制的几乎相同,仅主钻颜色不同。田某认为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删除作品并赔偿损失,但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广告视频中的戒指与田某的戒指构成实质性相似,缺乏独创性,被告公司行为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著作权法》,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戒指,并赔偿田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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