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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5 19:10:00    

近年来,洋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高度重视涉鸟类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审理工作,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被告人肖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携带粘网等捕鸟工具,先后在洋县纸坊街道办事处孟峪村大山梁、上坪村及关帝镇木家村河西的山坡上,用粘网猎捕画眉鸟。

2016年9月18日,公安机关从肖某某租住处查获8只疑似画眉鸟,以及捕鸟用鸟笼8个、粘网1套等工具。经鉴定,送检动物为画眉,属于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物种,与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雀形目中的阔嘴鸟属同目,无与其同属或同科的物种。

2017年5月26日,肖某某被洋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 被告人叶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3年2月7日,被告人叶某某邀约王某某(另案处理)到洋县打“野鸡”,王某某答应后又叫上其朋友张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2月8日早上7时许,叶某某独自驾车到洋县梨园农庄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将一只“野鸡”打死并捡回放在车的后备厢中。

当日8时许,王某某、张某某二人到达洋县,与叶某某汇合后由叶某某带上自制气枪、王某某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弹弓和钢珠一起前往洋县梨园景区。当天三人在梨园景区共计打死三只“野鸡”。在返程途中被公安局机关抓获,现场查获气枪一支、弹弓两把、大量钢珠及四只鸟类死体。

经鉴定,被告人打死的野生动物为“三有”动物环颈雉,其中一只为雌性,三只为雄性,经评估总价值为1200元。2024年5月27日,叶某某被洋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鸟类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角色。法律严禁非法猎捕、杀害、售卖野生鸟类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此呼吁广大民众,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切莫触碰违法犯罪的高压线。积极参与爱鸟护鸟宣传,以实际行动让鸟鸣永驻蓝天,让生态之美代代相传。(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 彭玲丽 胡兴晟

编辑| 李娟

责编| 翟力强

主编|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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