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静)日前,《黑龙江省2025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印发。《方案》明确,今年全省计划增殖放流鱼类苗种4340万尾,其中珍贵濒危物种增殖放流数量140万尾,经济物种增殖放流数量4200万尾。
《方案》提出,支持具备增殖放流所需苗种繁育能力的渔业资源增殖站、科研院所、推广机构和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市(地)、县(市、区)开展增殖放流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加快冷水渔业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4-2026年)》,支持放流单位数量不超过20个。
此外,坚持开放水域优先,重点支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资源衰退严重水域开展增殖放流,确定我省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绥芬河、兴凯湖等公共自然水域适宜开展增殖放流。不得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在私人经营的水域内放流。
放流物种方面,落实中俄《两江议定书》任务,保证中俄重点保护的鳇、施氏鲟等濒危物种和大麻哈鱼溯河洄游鱼类数量,并逐步加大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比例。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同时,兼顾水生生物保护区物种和具有生态净水功能的滤食性、草食性常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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