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提前介入一宗故意伤害案件时,发现重大疑点,经细致核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被诬告陷害,遂启动监督撤案和监督立案程序。诬告陷害者林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事后对该判决没有提出上诉。据悉,这是坪山区检察院建院以来办理的首宗诬告陷害案。
2025年2月16日凌晨,林某以被害人身份报警称被刘某打伤。警方随后开展调查核实,刘某承认醉酒后拉扯了林某的手腕并致林某倒地。经鉴定,林某前胸两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侦查过程中,警方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审阅案卷材料,检察官发现,刘某承认其拉扯林某手腕致对方倒地的行为,现场目击证人也对此予以证明,林某倒地后称胸肋部疼痛,并当场报警。从现有证据看,刘某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无争议。
然而经反复阅卷,细致的检察官发了疑点:刘某的拉扯动作并不大,怎会造成对方两根肋骨骨折的严重后果,匪夷所思。且案发后林某接连三次报警,对报警的后果看得很重。这是为何?检察官决定调取现场完整的监控视频。
案发现场是一个宵夜摊,林某是该摊档的店长,刘某是在此就餐的顾客,因琐事与摊档员工发生口角。林某看到后,主动上前介入,被刘某拉扯了一下,林某顺势倒地。
检察官发现,在纠纷发生前,林某在附近站立时左臂就长时间抚摸右侧胸部。视频显示林某是后背着地,如何能导致前胸肋骨骨折?这加深了检察官进一步的怀疑:刘某的拉扯行为与林某的肋骨骨折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有没有其他介入因素对林某的伤情发生了影响?检察官决定调取林某的病情记录。
这是一个重要的决定。经核查,林某在案发前一天——即2月15日,居然在某骨伤科医院有就诊记录,且就诊资料显示林某主诉其就诊前5天在住处下楼梯时不慎摔伤右侧胸肋部,因活动受限到该医院求治;且经该医院当天CT诊断,其右侧第9-10根前肋骨骨折。
上述证据显示,林某有诬告陷害的重大嫌疑,其报警所称的伤情很可能并非刘某的行为所致。为慎重起见,检察机关委托法医对案发后林某的伤情鉴定情况与其2月15日就医时的病情特征进行比对分析。
经审查比对,法医分析意见认为,案发后CT片所示骨折的位置、骨折程度与案发前伤情诊断结论一致,两次查见的损伤后果符合同一次损伤行为形成。在此基础上,检察官又走访了相关证人,再次确认林某在案发前曾摔伤的事实。至此,真相大白。
坪山区检察院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一方面监督警方撤销对刘某的错误刑事立案,另一方面监督警方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林某立案侦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刘某被立即释放,重获自由。
林某在确凿的客观证据面前,承认自己捏造事实虚假报警。据警方侦查和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发现,林某不但隐瞒了自己之前受伤的事实,还在报警后通过他人向刘某索要20万元赔偿。归案后,林某认罪认罚,与刘某达成刑事和解。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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