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条款明确入法,既是对检察监督职能的立法确认,更是以法治方式将检察监督深度嵌入民营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突破,体现了党中央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明确要求和社会各界对运用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殷切期望。
▶民营经济促进法全文贯穿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明确了检察机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定责任,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依据。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6条系检察履职专门条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的职权和方式。从行政检察办案实践来看,这些职责要求有着丰富且具体的内涵。
▶将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与推进专项监督深度融合,靶向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企业诉求高频问题、掣肘企业发展棘手问题,依法加强涉企案件法律监督,持续做优检察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供给侧”。
▶以民营经济促进法涉检条款为指引,持续推动涉企控告申诉“绿色通道”标准化、诉讼监督制度化、监督手段智能化、线索筛查规范化。
这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里程碑时刻——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法律于5月20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治国理政战略全局,一系列政策举措如春风化雨,持续激活民营经济的“一池春水”。
9章78条!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以体系化制度设计勾勒出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蓝图,更在“权益保护”章节中,通过具体条文如第66条等对检察履职作出明确规范。检察履职如何与新法同频共振?怎样通过高质效办案做实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记者日前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多个业务部门负责人,深度解码法治护航民营经济的“检察方案”。
深度参与
最高检立法意见建议嵌入新法条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列为重要改革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列为2025年工作要点,国家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心跃然纸上。
来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9月底,我国实有民营经济主体总量达18086.48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6.37%。面对如此庞大的体量,以及背后千千万万个家庭,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必须慎之又慎。
民营经济立法涉及市场准入、权益保护、政策支持等复杂议题,为此,此次立法工作坚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原则,由包括最高检在内的1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组成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协同推进。
“最高检党组将参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明确提出要聚焦立法核心议题开展体系化研究,确保所提建议既恪守法治原则,又精准回应民营经济发展诉求。”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政策研究室通过实地调研、案例分析、座谈研讨等方式,全面梳理司法实践中涉民营经济案件难点,充分考量与现有法律体系的衔接,确保所提立法建议兼具前瞻性与实操性。
据了解,去年以来,最高检先后6次向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立法意见建议,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大部分意见建议被有机地吸纳进民营经济促进法。
余双彪举例道,在草案征求意见阶段,最高检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建议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式,明确相关单位的落实义务,推动规范涉民营企业的诉讼活动。这一具有实践基础的立法建议最终被充分吸纳——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6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最高检立法建议被科学吸纳,不仅是民主决策与科学立法深度融合的鲜活注脚,更生动诠释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护航民营经济的责任与担当。”余双彪表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条款明确入法,既是对检察监督职能的立法确认,更是以法治方式将检察监督深度嵌入民营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突破,体现了党中央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明确要求和社会各界对运用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殷切期望。
敢于亮剑
推动新法施行与专项监督深度融合
记者注意到,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2条至第64条,分别围绕加强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强制措施监督、纠治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等方面,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治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方面的保障作用无可替代。”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对记者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这些条款与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同符合契。
去年12月,党中央作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后,最高检对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进行了谋划部署,要求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
“趋利性执法司法背离法治原则,不仅直接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严重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动摇法治权威根基,必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整治。”杜学毅特别指出,专项监督不但涉及刑事领域,而且涉及虚假诉讼、违规执行、小过重罚等民事、行政领域,还涉及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等公益诉讼领域,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同题共答。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需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行政执法等机关的协作配合,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杜学毅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检察履职提出更高要求,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将重点围绕以下三方面精准发力——
在涉企刑事案件强制措施监督方面,聚焦人身与财产强制两个维度,重点监督违规羁押、撤案后未及时解除措施,以及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财产等突出问题。
在依法纠治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方面,严格把握违法与犯罪、罪与非罪界限,依法审慎办理刑民交叉、新业态新领域涉企刑事案件。
在规范异地执法行为方面,依法纠治跨区域违法抓捕、违规异地办案等行为,强化管辖权异议线索收集与主动发现机制,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撤案监督,促进规范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
“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与推进专项监督深度融合,靶向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企业诉求高频问题、掣肘企业发展棘手问题,依法加强涉企案件法律监督,持续做优检察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供给侧’,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杜学毅表示。
定分止争
全要素打通涉企民事监督堵点
“民营经济促进法全文贯穿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明确了检察机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定责任,将在定分止争、消除争端、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依据。”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该法规定,高质效办理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该抗诉的坚决抗诉,该督促纠正的坚决监督纠正,尽最大可能减少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讼累,尽最大可能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后,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蓝向东表示,民事检察部门将从四个方面着重发力,抓好新法贯彻落实——
一是全面落实党中央“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各项部署,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深入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
二是加强涉民营经济执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重点加强对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分配执行款物等执行活动以及消极执行的监督,加快推动法检两院执行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
三是加强涉民营经济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综合运用民事纠错、刑事追责、跨部门协同等手段,加大对涉民营经济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其他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程序衔接,不断提高涉民营经济案件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能力。创新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破解民事检察监督中的线索发现难、查证难、识别难等突出问题。
四是加强涉民营经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用好抗诉这一法定监督方式,同时注重运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发挥好同级监督的制度效能。对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涉民营经济案件,通过调查核实、组织召开听证会、引导检察和解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以法治的稳定性增强民营经济发展的确定性。
双责在肩
强化涉企案件行政检察监督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态度,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行政检察厅厅长张相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6条系检察履职专门条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的职权和方式。从行政检察办案实践来看,这些职责要求有着丰富且具体的内涵。”张相军解释道,一是监督范围涵盖行政诉讼监督、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以及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行刑反向衔接;二是监督方式上体现抗诉、检察意见、检察建议三种法定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三是监督目标上体现了“依法监督”“权利救济”和“纠错防错”等多方面要求。
“行政检察部门承担着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因此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依法加强涉企案件行政检察监督,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检察环节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张相军向记者详细阐述了行政检察部门接下来要重点推进的举措——
在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方面,深入推进“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攻坚行动”,依法妥善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方面的涉企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经营权。坚持把促进涉企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贯穿办案全过程,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减轻企业讼累。
针对涉企执法活动,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和最高检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加强涉企行政诉讼执行和非诉执行监督,对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运用法治力量服务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
在行刑衔接机制建设上,依法规范开展行刑反向衔接,防止当罚不罚和小过重罚。建立和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同步向行政机关提示防止小过重罚制度,确保过罚相当、罚当其错。建立和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制发检察意见同步抄送司法行政部门制度,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的协作衔接,凝聚防范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合力。
有呼必应
全链条畅通涉企控告申诉快车道
一个多月前,最高检在12309中国检察网设立“涉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专区”,专门受理涉嫌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等10类诉求。依法办理涉及各类经营主体的控告申诉案件,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一直以来的重点工作。
在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厅长那艳芳看来,民营经济促进法特别强调“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既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突出和重申,又是对依法平等保护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强调和体现。
那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该如何精准发力、为涉企控告申诉工作质效“加码提速”?那艳芳提出四项具体举措——
全力畅通涉企“绿色通道”。各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专门窗口,对涉企控告申诉案件优先受理、快速流转、限时办结。
打造线上专项监督专区。运用好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服务号、移动客户端的“涉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专区”,让企业维权“触手可及”。
精准筛查重点线索。充分发挥信访线索管理职能,对涉企信访线索开展重点筛查,通过智能化筛查与人工研判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识别可能存在执法司法问题的案件线索。对重要线索建立专门台账,经评估后视情提请上级检察机关交办或督办。
强化重点案件督导。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筛选出的重点案件,主动介入开展督导工作。通过实地阅卷、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方式,全面了解案情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严格把控案件办理质量与进度。
“今年以来,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已筛查线索2000余条,从中梳理出159件重点线索,并分5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还对3起涉企控告案件开展了实地督导。”那艳芳表示,下一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以民营经济促进法涉检条款为指引,持续推动涉企控告申诉“绿色通道”标准化、诉讼监督制度化、监督手段智能化、线索筛查规范化,并通过“监督+服务+预防”三位一体模式,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检察日报 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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